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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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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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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3号
注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洗猪鬃是否属于农业产品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1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有关规定,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
【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支持我省灾区灾后复产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