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中“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现就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明确如下:
一、从2007年起,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下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每年根据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调整。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16 1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根据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2006年度广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321元。根据以上规定计算得出,2007年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调整为108963元,即凡是一次性补偿收入不超过108963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108963元的,只对超出部分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第二点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