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政字〔2007〕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第44号令),现将经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第一批)(原国务院部门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印发给你们。
转制科研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可持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到主管直属海关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改革后仍保留科研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机构和并入高校的科研机构进口科教用品执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转制科研机构执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名单另行发布。
附件:执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第一批)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