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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及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算条件

在我市范围内(包括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纳税申报

符合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三、逾期纳税申报的处理

符合上述清算条件至今尚未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广州市地方地税局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