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15〕12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下放我市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因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