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国税发〔2017〕5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市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抓好《指导意见》贯彻落实。根据《汕头市国家税务局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工作方案》和《指导意见》精神,落实相关部门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协作,实行专人专岗、责任到人,保障推行工作平稳顺利。
二、总结经验,抓住重点,加大电子发票推行力度。各单位应针对前期推行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推行方案,切实做好电子发票推行工作,重点在电商、电信、金融、快递、公用事业、保险、教育等行业推行使用电子发票。
三、强化宣传辅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加强内部培训,熟悉电子发票推行操作流程,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持
续加大对外宣传辅导力度,重点介绍电子发票的使用流程以及使用电子发票效果较好的开票方和受票方企业案例,突出电子发票优势,增强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的意愿。同时要了解已推行纳税人电子发票使用情况,及时解决纳税人碰到的问题,无法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四、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对纳税人投诉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对存在问题的服务单位责令其立即纠正,并限期整改。电子发票推行过程由纳税人自行选择服务单位,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廉政规定,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服务单位。
五、认真做好推行工作总结。各单位应认真总结推行电子发票工作情况和经验,形成工作报告(包括工作亮点、优秀案例、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于2017年9月25日前将工作报告上报到市国税局FTP://CENTRE/电子发票推行/2017年电子发票推行工作报告/目录下。
广东省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