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办税流程,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2016〕20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国税系统纳税人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江门市国税系统管辖的纳税人在江门市范围内跨县(区、市)经营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江门市国税系统管辖的纳税人到江门市以外经营的,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全流程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缴销和税款预缴等事项。
三、我市国税系统原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