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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部署,加快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进一步提升纳税人跨区域办税便利性,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汕头市辖区域内的税务机关通过综合性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提供不受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业务范围包括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等5大类82个办税事项(具体事项详见附件1)。

三、全市24个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受理同城通办业务(具体办税服务厅信息详见附件2)。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本公告所列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同城通办事项。

四、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同城通办事项的受理及资料采集,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同城通办事项的后续管理,并负责非即办类事项的审批及审批资料采集。同城通办业务中需要使用税务机关印章的,加盖受理税务机关的印章。

五、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以及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gd-n-tax.gov.cn/gdsw/stsw/stsw_index.shtml)进行查询。

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同城通办业务清单

    2.受理同城通办事项办税服务厅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31日

附件:

【政策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部署,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纳税人跨区域办税便利性,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进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制定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办税事项同城通办业务范围包括5大类82个办税事项,全市24个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均可受理同城通办办税事项(具体事项及办税服务厅信息详见《公告》附件)。同时,《公告》明确了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同城通办事项的受理及资料采集,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同城通办事项的后续管理,并负责非即办类事项的审批及审批资料采集。同城通办业务中需要使用税务机关印章的,加盖受理税务机关的印章。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