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规定,生活性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包括“1.文化艺术业、2.体育业、3.教育、4.卫生、5.旅游业、6.娱乐业、7.餐饮业、8.住宿业、9.居民服务业、10.其他生活服务业”。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19-10-31 15:3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