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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精神,切实减轻我市中低收入者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充分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11〕111号)规定,经研究,决定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佛山市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进行调整。《关于全市实行统一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佛地税发2002203号)规定的佛山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一一年九月一日

 

 

附件

佛山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序号

         

带征率

(%)

 
 

1

制造业

1

 

其中:加工修理

1.5

 

2

批发零售和贸易业

0.5

 

3

服务业

1.5

 

其中:(1)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物价等中介(事务所)

5

 

2)桑拿、按摩、沐浴、沐足、发廊、美容、化妆、医疗

2.5

 

4

转让无形资产

2

 

5

销售不动产

2

 

6

娱乐业

2.5

 

7

建筑业

1.5

 

8

交通运输业

1.5

 

9

其他

1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