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营造公平纳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照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计算,多退少补。
(一)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
(二)普通住宅:2%;
(三)其他:3%。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不能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确需适用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其转让收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普通住宅:5%;
(二)转让土地使用权
1.工业用途:5%;
2.非工业用途:7%;
(三)其他:6%。
调整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自本文公布之日起(税款征收期)执行,佛山市政府《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批复》(佛府函〔1996〕049号)、《关于调整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的复函》(佛府办函〔2003〕46号)和佛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佛地税发〔1996〕118号)及《转发市府办关于调整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的复函的通知》(佛地税发〔2003〕6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