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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社会保险费地税部门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佛山市社会保险费地税部门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佛山实际情况,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和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共同制定了《佛山市社会保险费地税部门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佛山市社会保险费地税部门全责征收实施办法

(暂行)

 

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全责征收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积极稳妥地推行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的改革,建立起权责分明、规范科学、分工合理、严密高效、运行有序的社保费征收管理新体制。

(二)总体目标

通过科学、合理界定财政、税务、社保等有关部门的职能与职责,进一步理顺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基金管理工作与基金监督工作三分离,从而形成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部门负责管理建档和待遇发放、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体系。

(三)基本原则

1.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征缴、追欠、延缴、2000年1月1日后的欠费管理、缴费查处、划解、扩面、缴费争议处理等工作,并及时、准确将有关信息传递给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

2.社保部门根据税务部门传递的信息,负责为缴费单位和参保人建立档案,记录缴费历史,建立个人账户,对2000年1月1日前的欠费进行管理,核定个人历史信息,实施税务部门全责征收前已建立参保档案的个人基本信息变更处理,办理特殊缴费申报等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收支核算、接收征集的社保费、记账、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社会保险费征收

(一)社会保险登记

税务部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1号令)、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办理缴费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受社保局委托代办参保登记,代发登记证件,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准确传递给社保部门。

1.社保部门根据税务部门传递的信息,为缴费单位建立登记档案;

2.税务部门受社保部门的委托,可代发、换发(因登记资料变更)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此工作暂由社保部门负责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送税务部门发放给参保单位。年底前税务部门完成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系统开发工作);

3.社保部门负责《佛山市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遗失补发、换证工作。

(二)缴费申报

税务部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2号令)、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缴费单位在职人员的每月增减(参保时间6个月以内)变动业务、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等缴费申报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准确传递给社保部门。

1.社保部门根据税务部门传递的信息,为参保人建立参保档案及记录缴费历史;

2.税务部门受社保部门的委托,可办理参保人的个人缴费银行信息、变更通讯地址、电话号码、手机号码;

3.全责征收后,因税务部门在缴费申报时录入个人资料错误的,由税务部门负责更正;

4.变更参保人缴费历史的,由社保部门负责。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

1.税务部门根据缴费单位每月增减变动后的基数征缴社保费,并实时、准确将征收信息传递给社保部门;

2.当月缴费单位没有发生增减变动的,税务部门根据上月的基数征缴社保费,并实时、准确将征收信息传递给社保部门;

3.特殊缴费:

参保时间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的特殊补缴,由社保部门办理,并将信息及时、准确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税务部门把征收的信息及时、准确回传给社保部门。社保部门根据税务部门传递的信息,为参保人记录缴费历史和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

一次性补足养老或医疗差额缴费年限的,由社保部门办理,并将信息及时、准确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税务部门把征收的信息及时、准确回传给社保部门。社保部门根据税务部门传递的信息,为参保人记录缴费历史和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

4.退费处理:因缴费单位或税务部门原因多收、错收、重收社保费,造成已征收入库的社保费需要退库的,由缴费单位申请,税务部门受理,社保部门退还社保费。

(四)追欠和欠费管理

1.2000年1月1日前的欠费,由社保部门负责管理,税务部门代征欠费;

2. 2000年1月1日后的欠费,由税务部门负责追收;

3.缴费单位在申报后如果未在缴纳期限内进行缴款的,税务部门要及时发出《社保费催缴通知书》,对欠费单位和参保人进行催缴; 

4.缴费单位与个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填报《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申请表》,报税务部门审批。社会保险费的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5.经核实,参保单位无能力缴纳欠费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选择自动放弃该段缴费历史的,由参保单位、参保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把注销欠费和挂账的欠费信息实时、准确回传给社保部门。

三、查处

税务部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3号令)、《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的规定,负责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稽查或查处。

四、划解

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入库的核算、划解、收入统计、分析工作,在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征收入库的社会保险费按险种、级次划入相应的财政部门开设的专户,并编制有关报表报送社保、财政部门。

(一)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收支核算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接收税务部门征集的社会保险费(含滞纳金和利息收入),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分险种记账;

(三)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扩面

税务部门根据省、市下达的社会保险扩面指标和任务,负责社会保险的扩面工作。

六、争议处理

(一)缴费单位、参保人因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征缴、追欠等发生争议的,由税务部门负责处理;

(二)参保人因缴费申报环节的错误而影响待遇支付引起争议的,由税务部门负责处理;

(三)参保人因社保待遇发生争议的,由社保部门负责处理。

七、资料归档

所有的申报资料(含附加资料)、核定表(税务信息系统暂不支持,申请省局开发)一式三份,分别由缴费单位或参保人、税务部门、社保部门存档。在税务部门前台申报的资料按参保单位编码顺序,装订整齐后送社保部门存档,每月一次;网报申报资料每月一次送社保部门存档。

八、数据接收确认

(1)每个工作日社保部门对税务部门传送的数据进行校验,校验后的数据返回税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

(2)每月月底,社保部门汇总接收数据后报送税务部门核对,如发现异常应及时跟踪检查。

九、附则

(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及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二)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三)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和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