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关于印发〈佛山市社会保险费地税部门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佛地税发〔2009〕227号)的规定,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和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共同制定了《佛山市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佛山市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业务操作规程
(暂行)
第一部分 社会保险费登记管理
第一条 单位社保费缴费登记
一、业务描述
(一)全责征收前已在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的单位(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缴费登记有关信息由社保部门提供,税务部门据以办理;
(二)全责征收实施后新参保的单位,必须先到税务部门凭有关证件资料办理社会保险的缴费登记及个人明细登记,由税务部门按社保部门提供的规则,生成缴费单位和个人社保编码。税务部门将有关登记信息资料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到社保部门进行参保登记,缴费人不需再到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
(三)社保部门根据税务部门传递的信息,为缴费单位建立登记档案;
(四)税务部门受社保部门委托,可代发、换发(因登记资料变更)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此工作暂由社保部门负责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送税务部门发放给参保单位。年底前税务部门完成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系统开发工作)。社保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遗失补发、换证工作。
二、业务流程
(一)受理
税务部门前台直接受理缴费单位缴费登记工作。申报办理缴费登记的缴费人在提交资料、证件后,税务部门应及时查验,对手续完备、符合要求的受理登记,及时审核并录入资料;不能及时审核的,前台收下有关资料、证件后,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付缴费人。
(二)审核
税务部门对缴费人填报的表格、提供的证件、资料应及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予以登记,办理核定缴费登记有效期限,加盖税务部门业务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以及经办人签章等;不符合规定的,应说明理由,要求纳税人补报资料或重新填报。
(三)录入资料
1.税务部门在《佛山市社保缴费登记表》上加具审批意见后,同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缴费人的主管税务机关;
2.税务部门将《佛山市社保缴费登记表》的各项内容录入税务信息系统,并根据社保部门的规则产生社保登记证编码和单位社保号。
(四)资料归档
登记纸质资料一式三份,一份缴费人留存,一份税务部门存档,一份送社保部门每月存档。
三、所须资料
(一)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缴费登记,填写《佛山市社保缴费登记表》《佛山市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申报表》和《佛山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后报送税务部门,同时附列以下证件和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税务登记证》。
3.按单位性质不同,分别提供以下批文或证照资料:
(1)企业单位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3)事业单位提供编制主管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4)党政机关提供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
(5)军队单位提供军队主管部门颁发的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
4.社会保险费缴费开户银行(税务纳税帐户)签订的缴费协议书。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
(二)灵活就业个人参保必须提供:
1.《佛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须正、反两面复印);
3.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参保人本人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业务规则
(一)“纳税人编码”+“单位社保号”确定一个缴费单位;
(二)税务信息系统可为同一个社保登记证编码的机关事业单位按不同缴费标准设置多个单位社保号;
(三)“社保管理机构及机构号”与“社保级次”默认对应关系,如社保管理机构是“社保xx(区)分局”的,其社保级次将默认对应为“县(区)级”,不允许更改;
(四)社保费的征管归属(缴费单位的税务管理机关)按税务登记的征管归属自动带出,税务征管归属变更时,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社保征管归属,不存在跨区问题;
(五)灵活就业人员可办理单位缴费登记,视同缴费单位处理;
(六)以上单位缴费登记内容,税务部门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传递给社保部门。
第二条 缴费资料变更
一、业务描述
缴费人办理缴费登记后,有以下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必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缴费登记:
(一)纳税编码、单位名称;
(二)单位住所、经营地点或注册地址;
(三)缴费签约银行和帐号;
(四)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联系电话;
(五)经营范围变更;
(六)其他需变更的事项。
二、业务流程
变更登记内容包括缴费登记、参保登记的内容变更。
(一)申请
缴费人缴费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变更缴费登记的,向原税务部门填报《佛山市社保费登记资料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缴费登记。
(二)受理
税务部门受理缴费人填报的表格、资料、证件后,符合要求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缴费人。
(三)审核
1.税务部门对缴费人填报的表格、提供的证件、资料应及时审核。经审核符合有关变更登记条件的,在缴费人填报的《佛山市社保费登记资料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变更缴费登记意见及加盖税务部门业务章;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说明理由,要求纳税人在15日内补报;
2.将缴费人变更税务登记信息资料录入税务信息系统,并将缴费登记变更内容填写到《佛山市社保费登记资料变更申请表》上,同时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给社保部门。
(四)资料归档
纸质资料一式三份,一份缴费人留存,一份税务部门存档,一份送社保部门每月存档。
三、所须资料
(一)《佛山市社保费登记资料变更申请表》;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变更资料的证明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须正、反两面复印)。
第三条 缴费资料注销
一、业务描述
缴费人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注销缴费登记:
(一)已依法破产关闭、已责令关闭、已自行解散关闭,并已完成清算程序,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或组织机构已按规定注销的;
(三)其他情况导致不再适合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经主管税务机关与社保部门审核同意的;
缴费人在办理注销缴费登记前,应当向税务部门结清应缴纳的费款、滞纳金。
二、业务流程
(一)申请
缴费人申请办理注销缴费登记,必须填写《佛山市注销社保缴费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受理
税务部门受理缴费人填报的表格,审阅其填写表格是否符合要求,资料是否齐全。
(三)审核
税务部门对缴费人填报的《佛山市注销社保缴费登记申请审批表》,应及时审核:
1.对缴费人已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结清应缴纳费款、滞纳金的,予以办理注销缴费登记;
2.对正在处于社保缴费核查期间的缴费人提出办理注销缴费登记的,税务部门暂不办理。
(四)录入资料、下达通知
对已核准注销缴费登记的缴费人,税务部门应将有关注销缴费登记信息资料录入税务信息系统,并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给社保部门。
上述流程完结后,税务部门向缴费人下达《佛山市注销缴费登记通知书》。
(五)资料归档
纸质资料一式三份,一份缴费人留存,一份税务部门存档,一份送社保部门每月存档。
三、所须资料
(一)《佛山市注销社保缴费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注销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主管社保部门的审核意见书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条 社保非正常户认定
一、业务描述
非正常户认定指对已办理社保缴费登记,但经税务部门按规定催缴程序,仍连续3个月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税务部门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主要业务规则
(一)税务部门通过计算机网络将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相关信息传送给社保部门,双方作挂帐处理;
(二)缴费单位在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期间不产生申报记录。认定解除后,从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月份起,补缴社保费,并加收滞纳金。
第五条 社保非正常户认定解除
一、业务描述
非正常户认定解除,是指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缴费单位恢复正常缴费后,税务部门对其转为正常户管理。
二、主要业务规则
(一)非正常户认定解除后,所有业务恢复正常状态,税务信息系统按正常缴费户管理;
(二)非正常户认定解除后,必须按历年标准清缴所欠社保费和滞纳金。
第二部分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
税务部门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缴费单位在职人员的每月增减变动业务、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等缴费申报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准确传递给社保部门。
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每年4-6月为新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缴费单位应向所属的税务部门申报员工上年度1-12月的月均工资、薪金等收入情况,由税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参保人的新年度缴费工资。
第六条 增减员登记
一、业务描述
增减员登记是申报前的必要环节,缴费单位当月的新增、减员,必须要在当月的15日前办理,而且该缴费人还必须没有申报当月的应征数据。
登记范围:登记每个缴费单位中的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
登记内容:姓名、身份证类别(含港澳台证照类别)、身份证号码(含港澳台证照号码)、性别、户籍类型、用工形式、人员类别、人员状态、个人社会保障号等。个人明细登记是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的基础。
社保部门根据税务部门传递的信息,为参保人建立参保档案及记录缴费历史。
二、业务流程
(一)前台办理增、减员
1.缴费单位有新招收、调入职工或减员的,须填写《佛山市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申报表》,收集所需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减员手续;
2.受理缴费单位递交的增、减员资料,税务信息系统自动审核人员是否符合增、减员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在税务信息系统登记做增、减员处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缴费单位资料,并把无法增、减员的情况告知缴费单位;
3.成功办理增、减员的纸质资料一式三份,一份缴费人留存,一份税务部门存档,一份送社保部门每月存档。
(二)网络办理增、减员
1.缴费单位有新招收、调入人员或减员的,可在网上办理增、减员;
2.每月把成功办理的增、减员纸质资料一式三份报送税务部门,其中一份缴费人留存,一份税务部门存档,一份送社保部门存档。
三、所须资料
(一)《佛山市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原件和复印件);
(二)《佛山市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新增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业务规则
(一)个人信息唯一标识:姓名+第二代身份证号(含港澳台人员通行证,号码不够18位后边加零)+国籍,与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基本信息共享;
(二)变动类型:新增、减员;
(三)增员时系统不能接收繁体字(港澳台人员除外,原则上按公安部规定的字库,字库没有的,暂以汉语拼音替代)录入的信息,以便社保应用系统能够正确读取和识别。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重新就业并办理参保手续后,社保信息系统经校验后,将自动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四)增员完成以后,在保存时,系统提示需要再进行检查和确认。确认以后,系统派发个人社保号,资料不再允许修改;
(五)先减员后增员。新增人员在A单位已经参保,如果在B单位新增,系统需提示要先在A单位进行减员。未在A单位减员,不能在B单位增员;
(六)缴费单位只能对本单位的参保人员进行减员。缴费单位欠费时,不允许减员操作。参保人在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或住院(含家庭病床)期间,不能办理停保。
(七)减员必须按社保规则进行二次校验。
以上个人登记内容,税务部门通过税务社保部门建立的数据交换接口每天定期传递给当地社保部门。
第七条 个人登记资料变更
一、业务描述
个人登记资料变更是参保人员纳入税务部门管理后,涉及个人缴费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缴费登记变更。
二、业务流程
(一)参保人员的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大厅前台办理变更手续;
(二)经办人员接收变更资料后,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三)受理后资料传递给相应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完相关手续,同时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给社保部门,并通知缴费单位凭《受理回执》到征收大厅资料发放窗口领取更正后的资料。
三、所需资料
(一)填报《佛山市个人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二)更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的,需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更改用工形式的,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档案材料复印件;
(四)更改户籍类型的,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更改人员类别的,提供单位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一份缴费人留存,一份税务部门存档,一份送社保部门每月存档。
四、主要业务规则
(一)税务部门办理参保人的个人缴费银行信息、变更通讯地址、电话号码、手机号码;
(二)全责征收后,因税务部门在缴费申报时录入个人资料错误的,由税务部门负责更正;
(三)变更参保人缴费历史的,由社保部门负责。
第八条 社保费申报
社保费申报是指缴费单位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向税务部门申报本单位内缴费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单位人员变动情况,系统按险种分别计算应缴费额,同时汇总生成单位的应缴费额。缴费单位须已进行增减员登记。
社保费的申报方式有两种:自行申报和批量申报。自行申报分为上门申报和网上申报。
一、上门申报
(一)业务描述
上门申报是指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15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进行申报。
(二)业务流程
1.申请
若缴费单位当月发生人员变动,填写《佛山市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一式三份)、《佛山市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申报表》(一式三份)到税务部门前台进行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初次参保的职工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劳动合同书或介绍信。
2.受理
税务部门前台人员根据缴费人填写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资料正确、齐备后,在申报表(一式三份)上签署受理时间(精确到时、分),然后盖受理章。
(1)录入资料
税务部门前台人员将缴费人填写的申报资料录入税务信息系统。当月发生人员变动的,先进行个人明细登记,后作分险种明细申报。
(2)审核
录入资料后,税务信息系统自动审核系统记录的人员资料与新增人员的资料是否一致,若姓名不同,属身份证重号的,应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出具“身份证重号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核查、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
(3)资料归档
纸质资料一式三份,一份缴费人留存,一份税务部门存档,一份送社保部门每月存档。
(三)业务规则
1.申报期限为当月1-1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
2.缴费单位申报人数超过10人的须制作报盘文件,进行磁盘申报;
3.缴费单位属“社保注销户”、“非正常户”的,不允许申报;
4.系统判断录入的个人缴费工资额是否在社保年度的缴费工资上、下限范围内(缴费工资上、下限由参数表确定)。系统“初始化”时,按上月申报带出个人明细申报资料前要校验缴费基数上、下限有无调整,对有调整的在带出上月数据时将低于新的下限金额的缴费基数按新调整的下限金额自动更新;
5.系统自动审核当月所有的参保人员,包括上门申报、补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等,参保人除当月在不同单位参保或属困难企业人员在其他单位重新就业,可申报工伤保险外,其他险种不能同时参保。
6.系统将缴费个人的各参保险种、社保属性(单位、个人)的应缴费金额汇总为单位的应缴费额。汇总的险种应等于缴费项目核定的险种,补申报不在此列;
7.当月补申报规则:
(1)当期第一次的正常申报之前有来源于社保局的应征数据,该次申报视为第一次正常申报,不视为补申报。
(2)只允许对新增人员部分进行补申报。
二、网上申报
(一)业务描述
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15日前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进行申报。
(二)业务流程
1.网上申报
缴费单位通过登录税务部门的网站完成社保费的申报。若缴费单位当月发生人员变动的,先增、减员后申报。若缴费单位当月没有发生人员变动的,可按上月数据进行本月申报。申报后,缴费单位对确认无误的申报数据进行扣费。
2.审核、扣费
税务部门根据传送进来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对未扣费的申报数据进行扣费处理。
3.资料归档
缴费单位打印每月的《佛山市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佛山市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申报表》,每月报送税务部门,纸质资料一式三份,一份缴费人留存,一份税务部门存档,一份送社保部门存档。
(三)业务规则
1.系统提示重复申报情况。个人唯一身份的识别:国籍+姓名+身份证照号码+社保管理机关;
2.网上申报只支持当月社保费的申报。对上月没有进行申报的缴费单位,系统给予提示,但也允许缴费单位上月未申报而跨月申报当月社保费;
3.缴费个人月缴费工资必须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如果缴费个人月工资、薪金总额小于缴费工资下限,系统自动以缴费工资下限作为缴费工资;如果缴费个人月工资、薪金总额大于缴费工资上限,系统自动以缴费工资上限作为缴费工资;
4.系统根据用户录入的明细申报表产生汇总申报表,汇总申报表指标包括:各险种缴费人数、各险种缴费工资总额、费率、各险种缴费金额、缴费总金额。汇总表里所有征收品目必须等于缴费项目核定里的品目;
5.输入单位社保号后,系统自动带出单位核定的险种,须为参保个人在单位核定险种范围内打“√”选中相应的险种进行申报;
6.缴费单位第一次申报时(此前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申报)或没有上月申报资料的,需要录入全部申报资料。此后在申报时系统自动带出该单位上月申报资料;
7.网报只能作废当月通过网上申报而生成的记录,而且该记录税务部门未日结、未扣费。
三、批量申报
(一)业务描述
批量申报是指税务部门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特殊性,采取简易申报、统一申报征收的行为。
(二)业务流程
1.完成分险种明细定额核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税务部门每月15日前在税务信息系统统一批量扣取社保费;
2.税务部门对无法扣费的灵活就业人员,须通知其及时到银行存款。
(三)业务规则
1.灵活就业人员计费工资为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至300%;
2.灵活就业人员申报应在税务信息系统“产生社保批扣应征”中进行,扣款应在税务信息系统“社保费ETS批量扣费中进行”;
3.灵活就业人员的申报期限及缴款期限与缴费单位相同;
4.灵活就业人员当月扣费不成功,税务部门应通过电话、手机短信进行催缴,欠费三个月以上不产生应征数;
5.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此基础上可选择参加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第三部分 社会保险费征缴
社会保险费征缴包括正常费款清缴、一次性补缴业务、社保费退费。
第九条 正常费款清缴
一、业务描述
正常费款清缴业务是税务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将缴费人申报的应征费款、滞纳金和罚款征收入库的业务。费款缴纳方式可分为上门缴费、储款扣费、网上缴费三种方式。
二、业务流程
(一)上门缴费:在每月25日前,缴费人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申报,可通过ETS账户扣费、持银联卡刷卡缴费、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和入库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划款入库;
(二)储款扣费:申报方式为定期定额的缴费人,应在相应的银行设立“社保费预储帐户”,按期提前存入足以缴纳当期社保费的金额,主管税务机关在法定申报期内通过ETS扣款方式划缴入库;
(三)网上缴费:缴费人在网上申报当月社保费后,可在网上自行扣缴,也可由税务部门统一扣缴入库。
三、主要业务规则
(一)每月的缴款期是25日前;
(二)新参保单位通过ETS扣费的,缴费人应当事先与税务部门、合作银行三方签订扣费协议;
(三)税务部门根据缴费单位每月增减变动后的基数征缴社保费,并实时、准确把征收的信息传递给社保部门;
(四)当月缴费单位没有发生增减变动的,税务部门根据上月的基数征缴社保费,并实时、准确把征收信息传递给社保部门。
第十条 其他补缴业务
一、业务描述
特殊补缴业务包括追溯补缴、延后缴费、一次性补足养老或医疗差额缴费年限等业务。
(一)追溯补缴、一次性补足养老或医疗差额缴费年限等业务
缴费人到社保部门办理上述业务,社保部门把信息实时、准确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缴费人凭社保部门开具的补缴清单到税务部门进行清缴。税务部门把征收到账的信息实时、准确回传给社保部门。社保部门根据税务部门传递的信息,为参保人记录缴费历史,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
(二)延后缴费
缴费人先到社保部门确认,开具延后缴费确认书,然后到税务部门办理缴费(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登记及缴费办法)。
二、所须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原件和复印件);
(二)社保部门开具的补缴清单;
(三)社保局办理补缴要求提供的资料。
三、主要业务规则
参保起始时间向前追溯6个月内(含6个月)的,由税务部门办理;参保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特殊补缴,由社保部门办理,并将信息实时、准确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税务部门把征收到帐的信息实时、准确回传给社保部门。社保部门根据税务部门传递的信息,为参保人记录缴费历史,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一条 多收、重收社保费退费
一、业务描述
多收、错收、重收社保费退款是指因缴费单位或税务部门原因,造成已征收入库的社保费需要退库的,由缴费单位申请,税务部门受理,社保部门退还社保费的过程。(待社保、财政和税务商议后决定)
第四部分 追欠和欠费管理
一、2000年1月1日前的欠费,由社保部门负责管理,税务部门代征欠费。社保局确认欠费后,通过中间数据库传递给税务部门,缴费人持社保局开具的清单到主管税务机关清缴欠费。
二、2000年1月1日后的欠费,由税务部门负责追收。
(一)全责征收前的欠费,税务部门联同社保部门核对、确认后,通过中间数据库进行管理。数据库中所有欠费信息,必须包括缴费人的明细资料。需要清理欠费的时候,税务部门实时从中间数据库读取欠费数据进入税务信息系统征收。税务部门要将欠费清缴情况及时、准确回传给社保部门;
(二)全责征收后的欠费,在税务信息系统管理。
三、缴费单位在申报后,如果未在缴纳期限内缴款的,税务部门要及时发出《社保费催缴通知书》,对欠费单位和参保人进行催缴。
四、缴费单位与个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填报《佛山市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申请表》,报税务部门审批。社会保险费的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五、经核实,参保单位无能力缴纳欠费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选择自动放弃该段缴费历史的,由参保单位、参保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将注销欠费和挂账的欠费信息及时、准确回传给社保部门。
第五部分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处理
一、查处
税务部门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3号令)、《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的规定,负责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稽查或查处。
(一)对未按规定参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稽核(包括举报查处);
(二)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因缴费登记、申报、审核、征收、退款、追欠、稽核等行为发生行政争议及有关信访事务等。
二、划解
(一)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入库的核算、划解、收入统计、分析工作。月底,将所征收入库的社会保险费按险种、级次划入相应的财政部门开设的专户,于每月5日前编制有关报表报送社保、财政部门;
(二)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后,由税务部门负责上划养老保险费调剂金,税务部门按当月征收非机关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的9%上划省财政厅指定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三)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后,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当月的征收入库期。税务部门每天定期将应征、入库数据通过接口传递给社保部门;
(四)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后,每月5日前,社保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三方及时对前一个月的征收数据进行对帐。对帐内容包括入库数、应征数、欠费数、在途数等。
三、扩面
税务部门根据省、市下达的社会保险扩面指标和任务,负责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并在联席会议上通报扩面工作的最新进度。
四、争议处理
(一)缴费单位、参保人因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包括因缴费申报环节的错误而影响待遇支付)、征缴、追欠等发生争议的,由税务部门负责处理;
(二)参保人因社保待遇发生争议的,由社保部门负责处理。
五、全责征收后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缴费清单由税务部门负责打印。开具参保证明的,缴费人持相关证件到社保部门进行办理。
六、数据接收确认
(1)每个工作日社保部门对税务部门传送的数据进行校验,校验后的数据返回税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
(2)每月月底,社保部门汇总接收数据后报送税务部门核对,如发现异常应及时跟踪检查。
七、资料归档
所有的申报资料(含附加资料)、核定表(税务信息系统暂不支持,申请省局开发)一式三份,分别由缴费单位或参保人、税务部门、社保部门存档。在税务部门申报的资料按参保单位编码顺序,装订整齐后送社保部门存档,每月一次;网报申报资料每月一次送社保部门存档。
第六部分 附则
一、本操作规程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业务需求,随时修改补充。
二、本操作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和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