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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留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留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经我局实施评估及市法制局审查确认,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佛山市社会保险费地税部门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佛地税发〔2009〕227号)及《关于印发〈佛山市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佛地税发〔2009〕228号),上述文件有效期至2019年8月18日

 

 

                             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3日

附件:

【政策解读】:

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局对2016年8月18日到期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佛山市社会保险费地税部门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佛地税发〔2009〕227号)及《关于印发〈佛山市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佛地税发〔2009〕228号)(以下简称两份《通知》)进行了评估清理,并经市法制局审查,确认继续保留两份《通知》。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规定,我局以《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留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对外公布两份《通知》有效期至2019年8月18日,供公众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