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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佛山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的公告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佛山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的公告

切实减轻小型微利且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负,统一全市标准,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佛山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


 

 

                             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22日


 

 

附件

 

佛山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

 

序号

行          业

所得

(%)

1

制造业

7

其中:加工修理

10.5

2

批发零售和贸易业

7

3

服务业

14

其中:(1)饮食服务业

10.5

(2)桑拿、按摩、沐浴、沐足、

     发廊、美容、化妆、医疗

17.5

4

娱乐业

28

5

建筑业

10.5

6

交通运输业

10.5

7

其他

14

 

注:1.本表所得率仅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不适用:

      (1)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附件:

【政策解读】:

    一、制定《佛山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背景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于728日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省局“双定”办法),自91日起施行。省局“双定”办法规定“各行业所得率由各市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经营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字〔200091号),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并上报省地税局备案。针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制定所得率,有两个原因:一是能有效减轻小型微利个体工商户包括流转税未达起征点(月经营额2万元)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二是防止以固定带征率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将累进税率变成比例税率,影响税负公平。

二、制定所得率的业务规则

(一)主要政策依据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5号);

2.《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2011年第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经营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字〔200091号);

(二)换算规则

1.总的换算规则:按照我市现行各行业双定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双定户相同的经营额、保持相同应纳税额的情况下,换算出相应的应税所得率、所得率;再假定采用换算得出的所得率,计算得出双定户应纳税所得额为零时的月经营额征税临界点。

2.由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采用的是五级累进税率,双定户应纳税额的计算随着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变化,适用不同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税率表分别设置了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15000元、30000元、60000元、100000元作为各级数的临界值,本次测算即采用以上临界值作为样本数据,分别换算出对应的应税所得率、所得率,以及月经营额征税临界点。最后,根据换算结果,结合我市实际,选取其中一个年应纳税所得额临界值换算出的所得率,作为确定该行业双定户所得率的参考。

3.换算表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上述行业属于国税发〔2002123号、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行业;不包括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三、具体换算过程

(一)所得率的换算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根据省局“双定”办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经营额×所得率-业主费用扣除标准(42000/年、3500/月)。

设某行业双定户的年应纳税额为T,年应纳税所得额为A,年经营额为B,应税所得率为X,所得率为Y,现行的带征率为Z

    1.由带征率换算应税所得率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的公式,可得出B=A/X,按照带征率计算T=B×Z=Z×A/X

以制造业为例,带征率Z=1%,年应纳税所得额A=15000元时,适用5%的税率,15000×5%=1%×15000/X,得出应税所得率X=20%

年应纳税所得额A=30000元时,适用10%的税率和750元速算扣除数,30000×10%-750=1%×30000/X,得出应税所得率X13.33%

年应纳税所得额A=60000元时,适用20%的税率和3750元速算扣除数,60000×20%-3750=1%×60000/X,得出应税所得率X7.27%

年应纳税所得额A=100000元时,适用30%的税率和9750元速算扣除数,100000×30%-9750=1%×100000/X,得出应税所得率X4.94%

以此类推,换算出其他行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各级数临界值时,对应的应税所得率。

    2.由带征率换算所得率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的公式,可得出B=A+42000/Y,按照带征率计算T=B×Z=Z×(A+42000/Y,

以制造业为例,带征率Z=1%,年应纳税所得额A=15000元时,适用5%的税率,15000×5%=1%×(15000+42000/Y,得出所得率Y=76%

年应纳税所得额A=30000元时,适用10%的税率和750元速算扣除数,30000×10%-750=1%×(30000+42000/Y,得出所得率Y=32%

年应纳税所得额A=60000元时,适用20%的税率和3750元速算扣除数,60000×20%-3750=1%×(60000+42000/Y,得出所得率Y12.36%

年应纳税所得额A=100000元时,适用30%的税率和9750元速算扣除数,100000×30%-9750=1%×(100000+42000/Y,得出所得率Y7.01%

以此类推,换算出其他行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各级数临界值时,对应的所得率。

3.应税所得率和所得率的换算关系

由以上推论,可知T=B×Z=Z×A/X=Z×(A+42000/Y,故Y=X×(A+42000)/A

(二)月经营额征税临界点的计算

月经营额征税临界点是指假设在对应的所得率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为零时的月经营额。按照省局“双定”办法规定,月应纳税所得额=月经营额×所得率-业主费用扣除标准(3500/月),故当月经营额3500/所得率时,月应纳税所得额0,其月经营额征税临界点3500/所得率。

    以制造业为例,若其所得率确定为7.01%(由年纳税所得额=100000元换算而来),月经营额征税临界点3500/所得率49911.97元。

    以上换算结果,在附1《双定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应税所得率、所得率换算表1》中体现。

    (三)所得率的调整

    1.调整应税所得率上下限值,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20

饮食服务业

725

娱乐业

2040

其他行业

1030

 

参照此表,根据上述换算得出的结果,相应的应税所得率超过、低于此表规定的上限、下限值的,通过附2《双定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应税所得率、所得率换算表2》进行调整,采用其上限或下限值,再换算对应的所得率。

2.调整所得率的小数位

    在换算表2的基础上,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位得出拟公告的所得率表(见下表)。

行业

所得率%

月经营额征税临界点(3500/所得率)

制造业

7.00

50000.00

其中:加工修理

10.50

33333.33

批发零售和贸易业

7.00

50000.00

服务业

14.00

25000.00

其中:(1)饮食服务业

10.50

33333.33

2)桑拿、按摩、沐浴、沐足、发廊、美容、化妆、医疗

17.50

20000.00

娱乐业

28.00

12500.00

建筑业

10.50

33333.33

交通运输业

10.50

33333.33

其他

14.00

25000.00

以制造业为例,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时,换算得出的应税所得率4.94%低于规定的下限值5%,则调整为5%,并通过应税所得率和所得率的换算关系,计算调整所得率为7.10%,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位得出拟公告的所得率为7%,计算月经营额征税临界点为5万元。

    附件:1.双定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应税所得率、所得率换算表1

          2.双定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应税所得率、所得率换算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