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利且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负,统一全市标准,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佛山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
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22日
附件
佛山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
序号 |
行 业 |
所得率 (%) |
1 |
制造业 |
7 |
其中:加工修理 |
10.5 |
|
2 |
批发零售和贸易业 |
7 |
3 |
服务业 |
14 |
其中:(1)饮食服务业 |
10.5 |
|
(2)桑拿、按摩、沐浴、沐足、 发廊、美容、化妆、医疗 |
17.5 |
|
4 |
娱乐业 |
28 |
5 |
建筑业 |
10.5 |
6 |
交通运输业 |
10.5 |
7 |
其他 |
14 |
注:1.本表所得率仅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不适用:
(1)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