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发布佛山市2008—2017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公告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按照公告标准核定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成本,并据以计算扣除。
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公告标准核定的扣除成本金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
三、各年度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适用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的竣工时间为准,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即根据所占当年的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指标加权综合计算适用扣除标准。
四、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特此公告。
附件:佛山市2008—2017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