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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税务行政许可业务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市县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的规定,现就启用佛山市税务系统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许可专用章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业务时,对行政许可文书和证件使用的专用业务印章。

二、行政许可专用章样式

行政许可专用章形状为圆形,直径40毫米,边圈粗1毫米。上方环边为税务机关名称,下方为“行政许可专用章”字样,字体用仿宋四号字体,各区局使用多枚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在印章居中小括号内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以区别使用。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


【政策解读】: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及各区税务局分别于2018年7月5日、7月20日正式挂牌成立。为规范我市税务行政许可业务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市县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的规定,对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适用范围、具体样式及启用时间进行统一规范并对外公告,供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