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税务行政许可业务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市县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的规定,现就启用佛山市税务系统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许可专用章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业务时,对行政许可文书和证件使用的专用业务印章。
二、行政许可专用章样式
行政许可专用章形状为圆形,直径40毫米,边圈粗1毫米。上方环边为税务机关名称,下方为“行政许可专用章”字样,字体用仿宋四号字体,各区局使用多枚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在印章居中小括号内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以区别使用。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