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及《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契税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4日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及《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契税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4日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背景
制定《公告》明确契税缴纳期限,一是为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满足我市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更好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二是为进一步优化纳税环境,规范契税征管,降低执法风险,优化纳税服务。
二、《公告》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时参照江苏、浙江、河南等地的做法,制定本《公告》。
三、《公告》主要内容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其核定“契税纳税期限”的含义是:在我市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根据本《公告》确定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四、《公告》对契税纳税人的影响
此《公告》实施后,消除因合同面积与房产证面积不一致形成小额补退税,从而减轻纳税人负担和办理退补税带来的不便。
五、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