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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强化税收征管的通知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强化税收征管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韶钢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国地税征管合作,提高税收征管质效,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现就韶关市国家税务局、韶关市地方税务局进一步加强合作,强化税收征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以票控税

全面推行“以票控税、先税后票”的税收征管模式,加强国税地税相互配合,协同管理,确保国税地税税(费)及时足额征收。

(一)联合定期定额户管理。建立“联合定税、同步征收、分别入库”的联控联管税收征管模式。推行对重点行业(户)、重点市场、重点地段的共同下户调查,共同核定计税营业额,联合下达定税通知书、定额公示、定额公告、定期交换纳税人违法违章等信息。对个体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发票换领缴(以旧换新、领用、缴销)等环节协同控管,实现国税地税(费)同步征收。

(二)联合非正常户管理。实时共享非正常户认定、解除及注销信息。对双方共同认定的非正常户,共同评价为D级纳税人,联合发布公告,国税部门采取限量供应发票等管理措施;国税部门单方认定的非正常户,应及时传递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应及时处理,解决双方信息差异问题;地税部门单方认定的非正常户,认为需要采取限供停供发票措施的,国税部门应根据地税部门发出的《XXX地方税务局协同执行通知书》(附件1)对该纳税人采取相应后续管理措施,实行差别化管理。

(三)联合欠税管理。共享欠税纳税人信息。对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建立欠税管理联动机制,联合发布欠税公告,共同进户检查,共同采取强制措施;无欠税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在对方欠税的情况,加大对纳税人的管理力度,实施差别化管理措施。欠税纳税人缴清税款后,双方应及时共享和交换信息,恢复对纳税人的正常管理。

(四)协同加强建筑服务企业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国税地税部门共享建筑工程项目涉税信息,协同加强建筑服务企业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明确“先税后票”的具体业务流程,各项应纳税(费)分别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入库后,才能为其代开发票。联合办税服务厅应设立资料预审台,为纳税人分别计算出应缴的国税地税税(费)额,引导纳税人到相应的窗口办理申报、缴税业务。

二、加强合作征收税款

(一)拓展联合征税合作在联合办税大厅采取 “一窗式”通办双方业务,实现联合征收税款,也可采取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税”模块,在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同时申报相关地方税费。

(二)加强委托代征管理。积极探索对未申报和未缴纳税款户联合开展催报催缴工作,便于双方强化税收征管,合作征收税款。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重点针对下列情形确定具体代征税费的种类和管理范围:税源相对分散但计征简便的;执法风险较小,便于管理的;与受托方主体税种紧密相连的;有利于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由国地税双方签订委托代征税收相关协议,明确代征相关事宜。

国税、地税机关互相委托代征税收,可使用委托方税务机关票据;如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使用受托方税务机关票据。使用委托方税务机关票据的,由委托方税务机关负责收入对账和会计核算等工作,受托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代征税款备查账,逐笔、序时、分项目登记代征税款;使用受托方税务机关票据的,由受托方税务机关负责收入对账和会计核算等工作。

三、加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

(一)联合采集财务报表。统一集电子财务报表信息,一次集,按户存储,共享使用。联合办税大厅相关窗口受理纳税人纸质财务报表,应当场录入或引导纳税人使用自助设备录入,通过双方信息共享渠道实现信息共享。

(二)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国地税双方征管部门联合印制《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附件2),按照“一方受理,内部流转,信息共享,分别录入”的模式,由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办理委托划缴税款相关协议,受理税务机关将签订后的协议于办结日在金税三期系统将协议信息导出,当天传递给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录入。每季度结束的次月内,双方征管部门交换上季度已签协议清册(由三方协议信息登记查询模块导出的)和协议文书。

(三)联合涉税信息采集

对工商机关核准营业执照号的纳税人,补充采集涉税信息由国地税任意一方采集后,通过金三系统直接传输到另一方税务机关,实现一次集,共享共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要站在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高度,强化责任,密切合作,确保《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涉及征管合作的15项内容落实到位,避免税收流失全面推动税收征管合作事项落地生效。

(二)推进深入合作。积极创新,拓展合作渠道,在完成“规定动作”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要立足本地实际,勇于尝试,大胆探索,在依法合规的条件下,不断创新合作方式,广泛拓展合作范围,持续深化合作内容,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把国地税征管合作内容不断推向深入,实现国地税征管合作的新突破、新跨越。

(三)落实保障机制。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要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建立落实好定期联络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并协调解决税收征管深度合作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提高合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要把国地税征管合作工作与绩效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强化考核措施,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对国地税合作的推动作用,确保国地税征管合作的各项内容能够有序推进,高效落实。

 

附件:1. 地方税务局协调执行通知书

      2. 国地税联合三方协议书式样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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