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调整契税缴纳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市契税缴纳期限由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缴纳税款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纳税人于2017年10月1日前签订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但尚未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且未申报缴纳契税的,按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