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3号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水力发电行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
所得税行业所得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我市水力发电行业税收负担,促进水力发电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我市水力发电行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韶关市水力发电行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由按15%征收调整为按10%征收。 二、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实施。
特此公告。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1日
分送: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6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