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契税纳税期限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80日内。
二、自2018年12月31日起,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三、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