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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契税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

2017829


附件:

【政策解读】:

为加强我市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印发了《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规范契税征管,降低执法风险,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契税纳税期限的通知》(粤地税函〔2017〕619号)要求,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我市现行的契税纳税期限作出调整。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调整缴纳期限。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契税税款缴纳期限由原来的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天调整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明确实施时间。该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按本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