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华侨管理区税务分局:
近年来,根据总局、省局相关要求,我市高度重视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加强管理的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日常管理中依然发现各地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在户籍管理、会计核算、核定税额、纳税评估等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规范和不到位的现象,特别是各县(区)管理方法及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因此为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统一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市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措施的执行进行统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纳税人营业执照性质的不同,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两大部分,即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包括工业、商业等)及小规模个体工商户(包括起征点以上、起征点以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管理
(一)全面落实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制度
1、小规模企业必须全部纳入自行建帐、自行申报进行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敦促小规模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要求小规模企业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包括会计核算软件)等与企业会计核算相关联的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小规模企业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设置有关账户,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准确核算经济业务和应缴纳的增值税,按需要提供账簿和原始凭证。
3、小规模企业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其建帐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其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处于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限期改正期限内,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并将每户的罚款和核定情况按季上报税政股。
4、对小规模企业在责令整改限期内仍拒不建帐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第一次核定的基础上通过检查后对其应纳税额从高再次进行核定,并按《征管法》规定的程序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涉嫌偷税、抗税的应按规定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5、对小规模企业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不同意其按月领购发票,纳税人如确需开具发票的实行逐次审批。
(二)规范小规模企业申报征收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小规模企业按月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申报资料为: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每月);
(4)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小规模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的资料严格审核,并将申报数据及时录入征管软件进行税款征收处理。
3、小规模企业必须按《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实行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不得采取“双定”征收办法。
4、小规模企业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在申报期届满二十日内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或按征管法规定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
(三)加强纳税评估
1、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现行纳税评估办法每半年对每户小规模企业开展一次增值税纳税评估,并要有完整的评估记录和书面档案。
2、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征管和税政部门负责指导和协助税源管理部门的纳税评估工作,必要时应直接参与对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并按季度将典型案例上报市局。
3、小规模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在发现的当月或次月进行评估:
(1)纳税人连续二个月零申报或连续三个月申报的销售额异常的;
(2)纳税人投入原材料、工人工资、燃料动力正增长,而申报的销售额、应纳税额为零或负增长的;
(3)纳税人当月报表反映产量小于主管税务机关按“投入产出评估分析指标”测算的产量的;
(4)纳税人有其他异常情况的。
4、经评估确定小规模企业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在评估结束后的十天内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并将核定结果作为评估资料,归入评估档案。对经评估按规定应移交稽查局查处的应按规定移交,不得以企业自查补税方式代替应采取行政行为。
(四)落实违章处理
对小规模企业出现违反《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十五天内按规定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并对已采取的措施记录在案;对无权处置的应在五天内上报有权处理机关。对企业已经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税务机关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处理也未上报有权处理机关的应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二、小规模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管理
(一)严格户籍管理
户籍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环节,针对个体工商户经营不规范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各地要及时掌握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变动情况,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做好各项税务登记相关工作。一是要加强巡查,清理死角,对按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严格税务登记制度,确保税务登记率,消灭漏征漏管户。二是要确保税务登记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对需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的登记表信息和补录信息,要如实、完整采集,特别是业户的注册类型、行业和行业明细要准确,合乎逻辑,对税种鉴定要及时,不要遗漏;三是要加强非正常户的认定管理和欠税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内部要明确部门职责,办税服务厅在申报期后要及时进行催报统计,税源部门根据统计结果进行催报处理,实地核查纳税人经营情况,对有问题的纳税人当期内要及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办理认定手续,对欠税纳税人要及时催缴和按规定进行公告。四是对申请办理停业、注销的业户要注重实地核查,明确核查责任,避免假停业、假注销,或“一户多证”、“一证多户”等情况的出现。
(二)强化定额核定管理
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一直以来都是基层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而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计算核定其应纳税额则是个体税收管理的核心环节,新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办法已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条件、核定办法、核定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是个体税收核定工作的主要文件依据,各地要加强培训,深入学习,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执行。同时,总局已开发出了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并计划广东省于2008年3月底前全面上线,各地要结合全国的自动定额系统的推广应用,切实做好基础性工作,强化个体税收定额核定工作。
一是各地要严格按照“自行申报——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的核定程序办理,任何环节缺一不可。
二是要按照《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276号)的规定:各地主管国税机关要按照不低于正常经营业户的5%的要求,在年度内分别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和不同区域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进行典型户调查,深入分析,准确测试出所需要的系数和数据,力求定额的合理性。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3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30%的,应当提请主管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三是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必须重新采集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根据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同时要严格执行分月汇总申报制度。
(三)积极推进建账建制
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尤其是对经营规模较大、经营额较高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运用行政手段加强管理,引导其设置账簿、正确核算,实行查账征收,进而达到规范经营行为、如实申报纳税的目的;对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定期定额管理,同时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销货登记簿;对于应建账不建账或者帐务混乱不全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积极开展个体大户的纳税评估
对个体大户和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业户,各地必须加强管理和监控,要有重点分行业进行纳税评估,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充分利用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和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包括:税务登记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等进行全面评估。在评税分析过程中,灵活运用各种评估方法与手段,切实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同时,纳税评估工作要侧重于以实地核查采集的数据为主要的评估依据,全面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科学合理测算出纳税人的各项财务指标,与纳税评估分析指标进行比对分析,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违法自纠能力。
(五)规范未达起征点业户的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规范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管理的重要性,从抓好对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工作入手,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结合市局制定的《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准确采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信息,科学测算确认是否未达起征点,实施有效的动态跟踪机制,定期开展巡查,加强对其停业、复业和注销等事项的税务管理,同时,对领取普通发票的未达起征点户,税务机关要对其发票领购数量和面额实行有效控制,严格执行“验旧供新”制度。
(六)完善征管档案资料
作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征管档案资料必不可少,征管档案资料齐全完整与否,直接反映个体征管基础工作是否扎实,更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证据,因此各地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个体征管档案资料的采集、整理、归档和移送工作。一是要分户分类全面采集和整理个体纳税人的征管资料,不得自行删减。包括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领用存以及各项涉税事务中规定使用的文书、表格等。二是要及时移交和归档。各环节采集和整理的资料,应在次月初移交本部门的资料档案管理岗位,按季进行整理归档,年度终了后要在次年第一个月内对上年度整理归档资料进行一次复核,以确保完整无缺。三是征收单位各部门每年应对本年度的资料档案整理后,于次年第一季度前移送主管税务机关档案室归档。四是要按照有关档案管理制度做到类别清晰、齐全完整、查阅方便、管理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