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学校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陆地税发〔2006〕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纳税期限问题。考虑到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学校纳税期限可以按季申报,因此,对学校纳税期限不做改变,各地按原规定执行。
二、使用发票问题。按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明确有关非经营性收费收入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3〕58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公办学校收取的收费使用财政票据;公办学校对外联合办学(班)属于学历教育(发学历证书)按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收取的收费使用财政票据;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中专、大专、大学等)取得的收费收入使用税务发票;公办学校对外联合办学(班)属于非学历教育以及举办各种培训等收取的收费收入使用税务发票。
三、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问题。考虑到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纳税人数量多和属于政策性减免的特点,在省局对此问题明确之前,各地对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在办理教育劳务收入减免税手续时暂采用备案管理,不经过“大集中征管系统”减免税流程进行审批(其他的减免税手续按大集中流程办理)。各地在受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要求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报送如下资料:
1、学校从事学历教育的证明文件、材料;托儿所、幼儿园成立的批准文件、材料;
2、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未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学校、学前班、幼儿园、托儿所等按其收入总额计征营业税。
二OO六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