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征纳双方有关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适用于汕尾市范围内由地税机关通过房地产评估技术评估计税价格的存量房交易,包括存量房买卖、交换和赠与。
二、计税价格
当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不低于地税机关通过房地产评估技术评估的价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当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地税机关通过房地产评估技术评估的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地税机关通过房地产评估技术评估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三、争议处理
纳税人对地税机关通过房地产评估技术评估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计税价格;如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最终确定的计税价格还有异议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有关规定,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执行时间
自2012年3月2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