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2年3月20日起,我市税务机关将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过房地产评估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税务机关通过评估技术评估的价格与纳税人的申报价格进行比较,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据以征收交易环节各项税费。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用通过房地产评估技术评估计税价格:通过法院判决、裁定和仲裁机构裁决转移存量房权属的,以判决、裁定和裁决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转移存量房权属的,以实际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
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通过房地产评估技术评估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按照《汕尾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