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调整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汕地税发〔2011〕236号)的规定,现将我市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双定户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工业、手工业、商业、修理业按7%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其他行业按1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从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开始,上述所列行业实行按核定应税所得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新规定执行征收。《关于制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汕地税发〔2004〕143号)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2、《调整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汕地税发〔2011〕236号)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