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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根据《调整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汕地税发2011〕236号)的规定,现将我市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双定户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工业、手工业、商业、修理业按7%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其他行业按1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从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开始,上述所列行业实行按核定应税所得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新规定执行征收。《关于制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汕地税发2004143号)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2、《调整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汕地税发2011236号)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