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没有取得《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的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来我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企业所得税在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低于我市规定10%的,按其机构所在地的规定的应税所得率缴纳,但最低不得低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8%。
二、对省外的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其出具的《外经证》在我市各级征收管理机关受理后,须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函核实,对于30日内未复函确认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汕地税发〔2011〕70号)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