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预征率问题
(1)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除保障性住房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3%,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确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比例占70%以上并经测算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由企业提供测算资料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审核表》(附表一),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县(市、区)局及市局税政科审核确定,按不低于2%设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2)房地产开发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5%。
二、关于核定征收率问题
(1)房地产开发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算,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②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③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④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房地产开发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8%。
本文生效后,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清算管理,按本文规定执行。原汕地税发〔2006〕135号第一点第(一)、(二)、(三)、(七)项,第三点、第四点废止执行;汕地税发〔2006〕187号第二点,汕地税发〔2009〕92号第二点废止执行;汕地税发〔2010〕26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转发省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汕地税发〔2010〕355号)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