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交通运输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问题的通知》(汕地税发〔2010〕307号)的规定,现对我市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从事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按营业收入额的2.5%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激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不进行汇算清激。
三、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局《关于制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汕地税发〔2005〕160号)中的第六点和第十点同时废止。
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