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华侨管理区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17〕43号)转发给你们,各县(市、区)国税局要加大宣传,全面推行,及时反馈,认真总结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的推行工作落实情况、政策效应及存在问题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2017年2月23日前上报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广东省汕尾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月24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
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17〕43号)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6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6〕63号)和《通知》有关要求,做好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复制推广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加大宣传辅导力度,让纳税人知晓和懂得使用发票网上申领功能,不断提升办税服务水平。
二、为保障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的平稳推进,我省已推行发票网上申领的地市,可继续使用原来方式办理网上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各地应积极推广使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申领增值税发票,实现“网上申领,线下配送”;发票配送企业在配送过程中丢失、损毁实物发票的,由发票配送企业负责向委托国税机关办理挂失(损毁)相关手续。
三、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增值税发票领用管理,对不符合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应停止其网上申领发票。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工作规程另行下发。
四、各市国税局应及时总结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的复制推广工作情况,于2017年2月28日前上报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各地在复制推广的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报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申领发票,各自由贸易试验区依托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取得明显成效,税务总局决定全面复制推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范围
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纳税人,以及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低、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流程
纳税人网上发票验旧后,通过新系统开票软件或各省网上办税平台提交领用发票申请,申请信息传递到核心征管系统,征管系统处理申请信息发放发票,税务机关通过物流配送将纸质发票邮寄给纳税人,或者放置在办税服务厅指定位置由纳税人自取,同时将领用发票的电子信息发送至新系统开票软件。纳税人收到纸质发票后,通过新系统确认下载领用发票的电子信息,实现足不出户办理发票网上申领。
三、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模式
为保障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工作平稳推进,已推行发票网上申领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由省国税局确定本省实现方式,纳税人通过新系统开票软件或者各省网上办税平台提交领用发票申请;尚未推行发票网上申领的地区采用纳税人通过新系统提交申请的方式。
使用新系统提交领用发票申请方式的地区,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要求配置新系统后台软件,通知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的纳税人,升级新系统开票软件。支持网上申领发票的新系统开票软件需通过税务专网获取,软件版本号为V2.0.12_ZS及以上。
四、发票邮寄费用问题
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邮寄方式的纳税人需承担邮寄发票的相关费用。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组织
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是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实现“互联网+税务”的重要举措,可有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工作负担,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安排,细化推行工作方案,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优化服务,规范管理
各地国税机关在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优化纳税服务的同时,要规范税收管理,做好风险防控工作。一是规范相关信息管理,纳税人接收邮寄发票地址、收件人信息应与征管软件登记信息一致,特殊情况经税务机关同意后方可变更。二是要注重信息安全,各地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加强系统运维,保障信息安全。三是做好发票物流配送衔接工作,保障邮寄发票的安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