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和加快推动国地税服务深度融合,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汕尾市国家税务局和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范围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范围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其他登记业务需分别到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办理。
(二)联合办理设立登记适用于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外从事生产、经营的国地税共同管辖的纳税人。
(三)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共同管辖的纳税人首次办税信息采集,可到任一方税务机关进行办理。
(四)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适用于所有国地税共同管辖的纳税人。
二、业务办理地点
纳税人可以到属地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证照发放
对同一纳税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赋予同一纳税人识别码,统一发放一套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加盖有“广东省汕尾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汕尾市地方税务局”两个印章。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9月23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汕尾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