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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与纳税人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协议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与纳税人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协议的公告

为做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后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费)款协议工作,便利纳税人缴纳税(费)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纳税人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完成合并前,继续实行国税、地税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费)款协议,实现纳税人一次签约,同时办理国税、地税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业务。

二、在纳税人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完成合并后,自新机构挂牌之日起,启用《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附件),纳税人签订协议书后即可委托划缴税(费)款。纳税人与原主管国税、地税机关签订的原有缴税(费)委托协议继续有效。原签约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由合并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承担。

三、纳税人如有异议,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汕尾市地方税务 汕尾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协议的公告》(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汕尾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18年7月13日


【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改革后的电子缴税(费)委托协议签订工作,便利纳税人缴纳税(费)款,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根据税务总局、省税务局有关要求,明确相关事项。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07〕49号)

三、主要内容

明确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合并过渡期以及完成合并后与纳税人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协议有关事项。

四、实施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汕尾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协议的公告》(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汕尾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