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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契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自2017年10月 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申报缴纳期限及相关事项的公告》(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2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