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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
详见附件:
附件:

【政策解读】:

一、公告制发背景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下称《办法》)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下称《公告》)已分别于2014年10月1日、12月1日起施行。《公告》第二条规定各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机关公布案件的金额标准由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确定。据此,我局对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的标准予以具体明确并向社会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公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对应公布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六种情形予以明确。

三、其他事项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