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地点等事项的公告
一、 制定背景
自2015年1月1日起,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驻国土征收点将会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东区、南区、西区、石岐区和五桂山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申报和减、免、退税地点作出调整。
二、 主体内容
(一)契税
1.一级交易市场(一手商品房)、二级交易市场(二手房)的房屋契税:纳税人通过房屋一级交易市场或二级交易市场购得位于我市东区、南区、西区、石岐区范围内房产的,应到房产所在地的地税分局申报缴纳契税;纳税人通过房屋一级交易市场或二级交易市场购得位于我市五桂山范围内房产的,应到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东区税务分局申报缴纳契税。
2.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契税: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位于我市东区、南区、西区、石岐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应到土地所在地的地税分局申报缴纳契税;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位于五桂山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应到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东区税务分局申报缴纳契税。
(二)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经批准占用的耕地位于我市东区、南区、西区、石岐区范围内的,应到耕地所在地的地税分局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经批准占用的耕地位于我市五桂山范围内的,应到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东区税务分局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减、免、退税
纳税人申请契税或耕地占用税减、免、退税的,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地税分局受理申请。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申报受理时间或减、免、退税申请受理时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