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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山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所得率表》的公告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山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所得率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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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5号,下称“新个体双定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执行该办法,结合中山本地实际,匡算个体工商户行业所得率,制定《中山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所得率表》,并向社会公告。

二、主要内容

根据新个体双定办法规定,核定定额方法原则上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简称主要成本费用法。运用主要成本费用法核定月经营额和所得额时,需适用所得率,且新个体双定办法明确,“所得率=(经营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但尚未扣除业主费用的余额)/经营额=所得额/经营额。所得率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参照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核定。”因所得率不考虑业务费用标准的扣除,因此不能直接沿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经过换算,得到各行业所得率。

该所得率仅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中山市目前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所得率主要分七个行业设定,另外考虑服务业中的饮食业、桑拿和中介的差异性较大,将该三个行业单独设定所得率。

所得率主要使用方式包括:

1.核定月经营额=月均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所得率)

2.核定月应纳税所得额=月所得额-业主费用年扣除标准/12=月经营额×所得率-业主费用年扣除标准/12

3.核定月应纳所得税额=(核定月应纳税所得额×12×适用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