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分为三档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中山市为不设县级编制的地级市,目前市下设1个高新区、5个街道和18个镇,其中高新区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火炬开发区”),5个街道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和五桂山。按照上述规定,市辖范围应按照7%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调整内容
石岐区、东区、西区按原7%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南区、五桂山和火炬开发区调整为7%。
其余18个镇区仍按5%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从2014年3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