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8年1号公告)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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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8年1号公告)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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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的要求,对纳税人按章纳税确有困难,符合文件规定情形的,地税部门可酌情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为有效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本公告适用减免的范围
(一)A类情况: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B类情况: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2年度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956元,月均2080元),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C类情况: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四)D类情况: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五)E类情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六)F类情况: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三、申请减免办理时间
纳税人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办理时间为2013年8月1日至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