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的有关规定,对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作如下调整:
一、转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核定征收率为6%;
二、转让非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核定征收率为8%。
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税款征收期)起施行。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0年第1号)第二条第(二)、(三)项转让工业用地、非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核定征收率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