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精神,切实减轻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业户的税收负担,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11〕11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对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作出调整。《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行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8〕225号)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