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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调整我市契税的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中山地税公告〔201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7828日        


 

      

附件: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契税的征收管理,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起草了《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部署,加大对实体经济的帮扶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满足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我局起草了《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统一调整契税纳税期限:“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此次契税纳税期限调整,将有利于消除因签订预售合同房屋交付使用时间过长办理备案登记不及时缴纳契税产生的滞纳金,消除因合同面积与房产证面积不一致形成大量小额补退税,从而减纳税人负担以及办理退补税带来的不便。

    二、主要内容

    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契税税款缴纳期限由原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调整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凡是于2017年10月1日及以后到契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土地、房屋交易契税,其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