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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1号公告)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

附件:

【政策解读】: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用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证。……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二、发布本公告的背景

1994年,国地税机构分设后,税收管理各自独立开展,业务上基本无交叉,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时需分别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04年,,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办税成本,促进信息共享,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2004]57号),明确提出“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意义,统一思想认识,积极创造条件; 两家税务局之间应密切配合, 协商研究,实现税务登记的联合办证, 稳步推进这项工作”。

由于原来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和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国中山国、地税”)双方征管系统差异,国地税中山国、地税网络无法互通,数据无法进行交换,为此一直没有开展此项工作。2015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上线运行,实现了中山国、地税网络、征管数据的互联互通,国地税。经过业务测试,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完全满足中山国、地税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需要。

随着国税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深入开展,中山国、地税全面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时机已经成熟。经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和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地税局)中山国、地税协商,决定自2015年 ?54月?128日起在全市开展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说明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只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一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发放一份代表国地税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实现了一个窗口受理,一套证件通用,一个识别号管理,一证套印两章,纳税人在国地税的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填写一份表格。减少了纳税人重复提供资料,避免了税务人员重复录入,大幅缩短证件办理时间,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

纳税人可以向市国税局、地税局(包括在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下同)中山国、地税税务分局(含行政中心)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即可同时办理市国税局、地税局中山国、地税税务登记手续,新设、变更税务登记只发放一套的税务登记证件(含正、副本)。该证件可以在市国税局、地税局国地税局之间互认互通。

目前,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具体范围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其他登记业务需分别到市国税局、地税局国地税双方办理。以后将根据情况的变化和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后,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绝大部分都会发放联合税务登记证件,但仍有特殊情况不需颁发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对于一是纯地税税机关管户,国税机关没有管辖权的,只需办理地税机关的税务登记;二是。个别单位存在国地税管辖机构不一致等特殊情况的,可暂不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仍按各自原来的模式开展税务登记,不发放联合登记证;三是非联合办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时,由于持有市国税局、地税局中山国、地税两套证件(国、地税正、副本),受理单位发放联合办理的税务登记证前,需分别缴销市国税局、地税局中山国、地税税务登记证件。

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只在市国税局、地税局国地税一方税务机关办理,不需再到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税务登记证办理完成后,纳税人仍需根据《税务登记后续事项告知书》(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同时派发)要求,及时到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税种核定认定、发票核定和进行接受纳税辅导等业务。纳税人如不及时办理其他相关涉税事项或逃避另一方税务机关管理的,可能会面临违反税收触犯法律法规受到相应的处罚。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