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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详见附件。

文档附件: 
附件:

【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依法治税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以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二、政策内容

(一)《清单》内容包括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等内容。

(二)清单共有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务检查三类,“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等8项执法权力。

(三)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四)处罚内容为责令限期改正以及数额不等的罚款。

(五)《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附件2)规定了权力外部运行的基本程序,但不包括权力在税务机关内部运行的过程和环节。

三、贯彻要求

全市地方税务系统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