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切实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营造有利于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的税收环境,全力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的相关规定,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行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江海区、台山市和恩平市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15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按季申报;蓬江区、新会区、开平市和鹤山市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16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按季申报。
二、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后,增值税和消费税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纳税人应于季度结束后次月15日内(节假日顺延)申报缴纳当季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注销和停复业等涉税事项除外)。
三、需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小规模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其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四、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如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自登记季度首月起,纳税期限调整为一个月。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