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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地方税收重大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4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四)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及骗税数额1000万元以上的;

(五)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5000万元以上的;

(六)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查结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税务机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最终确定效力的案件。   

二、我市县(区)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再单独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31日 


附件:

【政策解读】:

一、公告制发背景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下称《总局办法》),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下称《省局公告》)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局公告》第二条规定各地级及以上市地方税务机关公布案件的金额标准由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第三条规定县级税务机关是否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由市税务机关决定。据此,我局对《省局公告》第二条、第三条等相关内容进行具体明确并向社会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正文共二条。

《公告》第一条确定了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布重大案件的标准,参照省局的规定,并结合江门实际情况对金额标准进行了调整。《公告》第二条明确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查处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由市局统一对外公告,我市县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再单独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