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2013年3月1日起(含3月1日)在江门市内二手转让(包括二手以上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江门市房地产二手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0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地区 核定征收率
类 别 税 率
蓬江
江海
新会 转让二手房产 5%
转让工业用地使用权 5.5%
转让非工业用地使用权 6%
鹤山
台山
开平
恩平 转让二手房产 5%
转让工业用地使用权 5%
转让非工业用地使用权 5.5%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