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公告2012年第1号),现对《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对于《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中的《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第9项“服务业”的第二行“其中:个人出租住宅房屋”一栏予以删除。调整后的《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如下:
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经营(所得)项目 带征率(%)
1、制造业 0.8
2、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0.5
3、加工修理修配 0.8
4、交通运输业 1.5
其中:客运 0.8
5、建筑业 1
6、邮电通信业 1
7、文化体育业 0.8
8、娱乐业 2
、服务
业 服务业 1.2
其中:桑拿、推拿、沐足 2
其中: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出资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个人。
5
10、转让无形资产 1
11、销售不动产 1
12、其他行业 1.5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