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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的公告

关于调整《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公告2012年第1号),现对《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对于《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中的《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第9项“服务业”的第二行“其中:个人出租住宅房屋”一栏予以删除。调整后的《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如下:


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经营(所得)项目 带征率(%)

1、制造业 0.8

2、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0.5

3、加工修理修配 0.8

4、交通运输业 1.5

其中:客运 0.8

5、建筑业 1

6、邮电通信业 1

7、文化体育业 0.8

8、娱乐业 2

、服务

业 服务业 1.2

其中:桑拿、推拿、沐足 2

其中: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出资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个人。

5

10、转让无形资产 1

11、销售不动产 1

12、其他行业 1.5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