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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我市契税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0年 1月 1日

附件:

【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统一契税纳税期限的要求,于2017年9月27日发出《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门市契税征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2017〕22号),自2017年10月1日对《江门市契税征管实施细则》(江府〔2014〕17号)第十三条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修改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然而《江门市契税征管实施细则》(江府〔2014〕17号)在2019年12月31日期满失效。为延续“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等文件统一全省契税纳税期限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规定,制定本公告延续我市契税纳税期限规定。

二、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二)《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三、施行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公告实施对我市纳税人的影响

本公告发布前我市做法与本公告规定一致,因此本公告出台对我市纳税人没有影响。